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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教职工仪表仪态暂行规定  
 

深圳元平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仪表仪态暂行规定
(四届一次教代会于2002年9月29日审议通过)

为进一步规范教育教学秩序,更好地发挥教职工的榜样作用,巩固文明学校成果,根据《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》,结合我校实际,制定本规范。

一、教职工的仪表在教育教学中发挥着潜移默化的作用,得体、美观、大方的穿着、仪表可以给学生以美感,是对学生进行文明礼仪教育的重要载体。全体教职工应该切实注意自己的仪表仪态。

二、教职工在上班或值班时间,不得浓妆艳抹。(文艺演出确有需要者除外)

三、男教工不得留胡须、长发,男女教工均不得留奇异发型或将头发染成奇异色彩,女教工须将过肩发束起,无特殊原因,男女教工不得戴墨镜上班、值班。

四、学校不提倡教职工佩带贵重饰物上班,由此造成的个人损失及对学生造成的伤害由教职工本人承担。

五、为保证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,教师(含辅管人员)不得带手机、呼机或其他通讯工具进入课堂。值班时间,不得使用通讯工具聊天。

六、全校教职工必须穿着得体,校园内不得赤膊。上班、值班时间或在有学生出入的地方,一律不得穿背心、拖鞋、短裤,女教工不得穿超短裙(裤)、吊带衣(裙)、紧身衣、透视装、细高跟鞋、时装拖鞋。体育教师在上班时间须穿运动服、运动鞋(或田径鞋)。

七、教职工应注意自己的言行,校园内公共场所禁止任何形式的拥抱、接吻等亲密行为。

八、每周一(全天)或遇重要集会、活动,教职工必须按要求穿戴统一的校服。

九、本规范与相应的考核评优、工资福利挂钩。

十、在校内食宿、工作的校办企业员工参照此规定执行。

本暂行规定自教代会通过之日起执行,解释权归校务委员会。

 
 行政管理人员工作规范  
 

深圳元平特殊教育学校行政管理人员工作规范
(二○○三年四月十四日校务委员会讨论通过)

为了进一步改进管理服务工作,不断提高服务质量、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,规范行政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要求,现制订如下工作规范。

一、 行政管理人员是指学校中层以上干部、各中层机构工作人员及其他非教学岗位的行政管理人员。

二、 要自觉维护学校形象,对待家长和来电、来访人员,要热情、有礼。对不能解决的问题或不合理的要求,要耐心地做好解释工作。

三、必须始终坚持为教育教学服务、为学生和教职工服务的宗旨,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。切实做到权为民所用,情为民所系,利为民所谋。

四、要模范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,实行坐班制,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到岗履行职责。因公离开工作岗位一天以内的(一天以上的按照《教职工考勤、请假暂行规定》办理),按下列规定实行报告制度:

1、组长和一般行政管理人员,半天以内,报告组长或部门负责人,超过半天应报告主管处室领导;

2、处室负责人离开学校应报告分管校领导;

3、校领导外出离开学校应告知办公室。

五、要按照学校统一要求,不断提高办文效率和质量。

1、来文的处理:办公室提出具体意见,报有关校领导批示后,转相关处室办理,办理完毕后应将办理结果连同来文原件退回办公室存档,其他传阅文件,原则上要求传阅者当天阅读完毕;

2、校内发文处理:发文内容事关全校性工作的,由办公室或指定人员负责起草,报校长审定后下发,属于具体业务性工作的发文,由有关业务处室负责起草,办公室审核,报校领导审定后下发;

3、校外报文处理:凡上报上级机关或发送校外有关机构的文件、报告、信函等,均应由办公室审核,报校长签署意见后,方可上报或发送。

六、要切实提高工作效率,对本职工作和学校统一安排的其他临时性工作不推诿、不拖延。因特殊情况,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,应在规定期限前向主管领导说明原因。

七、要密切联系群众,深入调查研究,反映群众心声,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理本职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。重大情况要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。实行部门负责人和岗位责任人责任追究制度,对因管理疏忽,致使本部门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其他重大问题的,要追究部门负责人和岗位责任人的责任。

八、要严格遵守组织纪律,树立大局意识。会上要充分发表个人意见,积极参与讨论,当个人意见与最终形成的会议决议不相一致时,可以保留个人意见,但要坚决服从大局,并全面地执行会议决议。

九、要加强学习,与时俱进、开拓创新,围绕学校总的工作思路创造性地做好本职工作,要积极为学校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。

十、要廉洁自律,公道正派,平等待人,团结协作,在工作中互相支持,不以权谋私,不贪图名利,不搞小圈子,不互相拆台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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